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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訊公告

232018.04

Travel information
國旅卡新制訊息

交通部觀光局「國民旅遊卡」新制觀光旅遊
Q&A 一、 公務人員參加旅遊行程
Q1:公務人員適用「國民旅遊卡」新制 8,000 元觀光旅遊額度之旅遊 方式有那些?
A:「國民旅遊卡」新制 8,000 元觀光旅遊額度之旅遊方式包含四類: 第一類為供機關選擇的「團體旅遊行程」;第二類為公務人員自 行選擇屬意之旅行社「個別參團」;第三類為「台灣觀巴」或「台 灣好行套票」、「交通加住宿」的半自助套裝旅遊;第四類是由公 務人員自行規劃旅遊需求逕向旅宿業、交通運輸業或觀光遊樂業 訂購產品的「自由行」方式,公務人員可依自身需求選擇適合方 式辦理。
Q2:「國民旅遊卡」新制於 3 月 1 日開放使用於第四類自由行,是否 能溯及既往、核銷 3 月 1 日前購買的單一旅遊商品?
A:不能,「國民旅遊卡」新制開放第四類自由行之時點為 106 年 3 月 1 日,因此公務人員如於 3 月 1 日前使用「國民旅遊卡」於旅 宿業、交通運輸業或觀光遊樂業消費,將無法納入觀光旅遊額度 核銷。
Q3:「國民旅遊卡」新制開放第四類自由行,其適用範圍包括那些觀 光旅遊業別?
A: 公務人員自 3 月 1 日起可直接向具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商店資 格之「旅宿業」、「交通運輸業」及「觀光遊樂業」選購自行住宿 及旅遊商品刷卡消費。
Q4:「國民旅遊卡」新制開放之第四類自由行,是否可以使用於加油? 又是否可用於租車?  
A:公務人員如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加油,將歸於自由運用額度。另 公務人員如使用國民旅遊卡租車,因租車係屬「交通運輸業」項 下之汽車租賃業,爰得納入觀光旅遊額度內核銷。
Q5:購買「台灣好玩卡」,是否得納入觀光旅遊額度核銷?
A:「台灣好玩卡」係觀光局結合縣市政府共同推出,以電子票證為 載體且限時限地交通和景點之專屬優惠旅遊商品。公務人員現得 透過「旅行業」及「交通運輸業」購買「台灣好玩卡」並納入觀 光旅遊額度核銷,惟該卡儲值金額尚無法納入核銷額度。 Q6:公務人員購買車票或旅遊套裝行程,刷卡日是否必須是休假日?
A:公務人員購買預購車票或旅遊套裝行程等「預購型交易」,因刷 卡日期不是實際乘車日或旅遊日期;刷卡地點也不是乘車或旅遊 的目的地,因此針對此類「預購型交易」,請於消費時提醒特約 商店,要將消費的「預購型交易」的實際乘車日或旅遊起迄日; 及實際乘車或旅遊目的地等資料,建檔至檢核系統。如此,系統 方可正確檢核交易以便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而不致影 響權益。
Q7:是否只有旅行社能經營團體旅遊?
A:是,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規定,僅有旅行業社得招攬或接待 觀光旅客,並安排旅遊、食宿及交通。因此公務人員參團旅遊, 皆須為合法且具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商店資格之旅行社所辦理之 團體旅遊行程。
Q8:公務人員向旅行社購買觀光旅遊商品是否必須為觀光局簽約之 特約商店?旅行社若非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,該項旅遊消費是 否可歸類為旅行業?
A:公務員向旅行社購買觀光旅遊商品,應為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商 店,且該公司須先與觀光局審核通過之「國民旅遊卡」收單機構 簽約,建置連線或手動刷卡機,並由收單機構於國民旅遊卡網站 登錄其特約商店資料。
Q9:公務員如何得知該旅行社、旅宿業、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 是否為國旅卡特約商店?
A:公務人員可透過下列方式選擇有效的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商店進 行消費。 1. 到「國民旅遊卡」網站(travel.nccc.com.tw)上的「特約商店」單元 查詢特約商店,網站內容會顯示查詢到的「國民旅遊卡」特店的電 話、地址、建檔日、解約日、收單機構及優惠訊息等相關資訊,以 提供使用「國民旅遊卡」消費之參考,若對於特約商店所提供之資 訊內容有疑義時,可洽詢該特約商店或其收單機構。 2. 凡經觀光局認可之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商店,在其商店門口及收 銀機上會貼有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商店識別標章,看到該商店貼有 「國民旅遊卡」識別標章者,即為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商店。 3.刷卡消費時須留意商店是否同時為多家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,而裝 設有非「國民旅遊卡」刷卡機,或特約商店營業範圍尚有其他非「國 民旅遊卡」特約商店,可再提醒商店此為「國民旅遊卡」消費,以 避免誤刷非「國民旅遊卡」刷卡機,致交易列為不合格。
Q10:觀光局公告之觀光旅遊參考商品將會公告在何處?
A:觀光局已將觀光旅遊參考商品公告於所屬觀光資訊網之國民旅遊 卡 新 制 專 區 ( http://taiwan.net.tw ), 及 國 民 旅 遊 卡 網 站 (http://travel.nccc.com.tw),公務人員可利用該等網站查詢。
Q11:各機關因國旅卡新制辦理團體旅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?
A:不適用,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刷國民旅遊卡團體旅遊時,因 係由公務人員個別刷國民旅遊卡、個別核銷之方式辦理,故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,惟得由機關代表所屬公務人員與旅行社簽 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。
Q12:公務人員是否可以直接透過合法立案且具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資格之旅行社規劃高鐵(或火車)與住宿結合之旅遊產品,自助旅 行?
A:是,公務人員向具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資格之旅行社刷卡購買或 訂製之套裝旅遊包括旅行社包裝之「交通+住宿」、台灣觀巴或台 灣好行套票等自由行套裝商品,因此,公務員向旅行社購買高鐵 (或火車)與住宿結合之旅遊商品,以自助旅行方式出遊,亦得申 請休假補助費。
Q13:公務人員於出發前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行程,可否改由其他同事 參加該旅遊行程?
A:公務人員如係參加旅行社舉辦之團體旅遊,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7 點規定,旅客有變更權;惟仍須 依簽訂契約辦理並通知旅行社。如因而增加費用,應由該其他同 事給付;如減少費用,不得請求旅行社退還。
Q14: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是否要註明國民旅遊卡之旅遊行程?
A:國民旅遊卡新制甫剛上路,旅行社可能因不熟悉而登錄錯誤特約 商店代號,除可透過原刷卡機刷退外,亦可透過機關人事單位補 登,為利補登作業,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仍 應清楚載明團體旅遊資訊,方便公務人員透過機關以人工補登方 式辦理時有所憑據。
Q15:公務人員參團旅遊如發生旅遊糾紛或有相關疑問,觀光局專線 電話為何?
A:公務人員可撥打觀光局 24 小時免付費旅遊諮詢熱線:0800-011765 諮詢相關參團旅遊問題;如參團旅遊發生旅遊糾紛,可由雙方當 事人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29 條約款協商解決,亦可向直轄市、 縣市消費者保護官、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(02-25068185) 或觀光局申訴協調解決。
二、旅行社辦理旅遊行程
Q1:旅行社所有之旅遊商品是否均得提供公務人員刷國民旅遊卡申 請觀光旅遊休假補助費?
A: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開放第四類自由行,公務人員如欲刷國民旅 遊卡申請觀光旅遊休假補助費,除得透過旅行社參團旅遊、購買 自由行套裝商品、台灣觀巴、台灣好行套票外;亦得透過旅行社 購買機票、車票、代訂房或購買遊樂園門票等單一旅遊商品。
Q2:旅行社辦理觀光旅遊,須具備何種資格始得成為國民旅遊卡之 特約商店?
A:旅行社須先與本局審核通過之「國民旅遊卡」收單機構簽約,建 置連線或手動刷卡機,並由收單機構於國民旅遊卡網站登錄其特 約商店資料。另因應 106 年 3 月 1 日實施之第四類自由行已將「旅 宿業」、「交通運輸業」及「觀光遊樂業」之「國民旅遊卡」特約 商店均全數納入觀光旅遊額度核銷;如旅行社先前已裝設檢核代 碼 7901 之特約商店,可與現行國民旅遊卡刷卡機併行使用。
Q3:旅行社辦理旅遊是否須與公務人員簽訂旅遊契約,及開立旅行 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公務人員?
A: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9 條規定,旅行社辦理團體旅遊時,應與旅 客訂定書面契約。因此,旅行業辦理公務人員參團旅遊,得由該 旅行社與機關代表所屬公務人員簽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;如係 個別公務人員自行參團旅遊,則由該旅行社與個別公務人員簽訂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。至於公務人員購買旅行社包裝之「交通加 住宿」自由行商品,因非屬民法所稱之旅遊契約,無前開定型化 契約之適用,惟可由雙方當事人另行協議其內容。另依旅行業管 理規則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,旅行社辦理上開旅遊業務,應開立旅 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公務人員收執。
Q4:旅行社可否拒絕公務人員改由其他同仁參團旅遊?
A:不可,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7 點規 定,公務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者,旅行社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 拒絕其他同仁參加;惟如因而增加費用,旅行社得向該參加者請 求給付;所減少費用,該公務人員不得請求退還。
Q5:旅遊行程中遇有不得已之事由致無法依原定行程進行,旅行社 應該如何處置?
A:公務人員參團旅遊期間,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原定行程 進行,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9 點規定, 旅行社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,得變更旅程或更換食宿; 其因此增加之費用,不得向公務人員收取,所減少之費用,應退 還公務人員。惟如該公務人員不同意變更旅程時,得終止契約, 並得請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。
Q6:出發前公務人員有要事解除旅遊契約,旅行社得否請求賠償?
A:可,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之適用對象,不因旅客之身分為公務 人員或一般人民而有不同。因此,公務人員報名後縱使有要事無 法參加旅遊行程,旅行社得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第 13 點規定,請求該公務人員賠償其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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